密封
蓄电池的充放电要求
1.密封
蓄电池在运用前不需进行初充电,但应进行弥弥补电。弥弥补电方法及充电电压应按产品技能说明书规定进行。一般情况下应采纳恒压限流充电方法,弥弥补电电流不得大于0.2C10(C10为电池的额外容量),充电电压和充电时刻如表2所示。
2.密封
蓄电池的均衡充电:一般情况下,密封蓄电池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均充(有特别技能要求的,以其产品技能说明书为准),充电电流不得大于0.2C10,充电方法参照充电时刻—电压对照表。
•浮充电压每组有两只以上低于2.18V/只;
•搁置不必时刻超越三个月;
•放电深度超越额外容量的20%;
•接连浮充时刻超越六个月。
3.密封蓄电池充电停止的判据如下,到达下述三个条件之一,可视为充电停止:
•充电量不小于放出电量的1.2倍;
•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小于0.01C10(A);
•充电后期,充电电流接连3h不变化。
4.蓄电池的放电
•每年应做一次核对性放电实验(关于UPS运用的6V或12V密封蓄电池,宜每半年一次),放出额外容量的30%~40%。
•关于2V单体的电池,每三年应做一次容量实验,运用六年后应每年一次。关于UPS运用的6V及12V单体的电池应每年一次。
•蓄电池放电期间,应守时丈量单体端电压、单组放电电流。有条件的应选用专业蓄电池容量测验设备进行放电、记录、分析,以进步测验精度和工作效率。
5.密封蓄电池放电停止的判据,到达下述三个条件之一,可视为放电停止:
•关于核对性放电实验,放出额外容量的30%~40%;
•关于容量实验,放出额外容量的80%;
•电池组中恣意单体到达放电停止电压。关于放电电流不大于0.25C10,放电停止电压可取1.8V/2V单体;关于放电电流大于0.25C10,放电停止电压可取1.75V/2V单体。
6.密封蓄电池的浮充运转要求
•蓄电池平常均处于浮充状况;
•蓄电池的浮充电压:一般情况下,每2V单体浮充电压为2.23 ~2.27V(25℃),温度补偿U=U(25℃)+(25-t)×温度补偿系数(t=环境温度),温度补偿系数以电池厂家供给数据为准;
•浮充时全组各电池端电压的最大差值不大于90mV;
•定时丈量电池单体的端电压;
•产品技能说明书有特别说明的,以说明书为准。